•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99033995K/2020-04340

  • 主题分类:

    工商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有效·正文]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开办“智能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文件字号:

    金市监发〔2020〕90号

  • 成文日期:

    2020-07-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68-2020-0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有效·正文]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开办“智能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8-10 14:29:2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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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朗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金华市企业开办智能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金华市企业开办“智能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提升企业开办效率,全力打造便民服务最优市、营商环境最优市、机关效能最高市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工商局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开办智能审,指的是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规范化经营范围条目和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条目、依托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选择全流程电子化申报,登记机关通过登记系统基于形式审查要求对企业开办申请材料进行智能化查询、比对、判断,自动作出受理审核决定的登记审核模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的企业开办登记审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投资企业

    第三条 通过企业开办智能审作出的登记决定,与人工审核作出的登记决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通过企业开办智能审作出登记决定,默认核准人员为自动审核

    第五条 通过企业开办智能审作出登记决定,在登记系统中应当备注智能审标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开办智能审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符合《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在名称保留期内提出申请;

    (二)企业经营范围符合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要求,全部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表述,且不包含前置许可项目;

    (三)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标准地址库条目表述,或者填写的不动产信息和后台不动产库信息匹配成功。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符合《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进行申报,并选择全流程电子化方式发起申请;

    (五)企业股东(发起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员,没有相关警示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开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工作人员对通过智能审的登记信息进行质检,发现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智能审联动工作机制。企业登记处(科)、综合执法队、政策法规处(科)等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智能审推进实施工作。企业登记处(科)工作中发现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到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队在办理行政许可撤销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适用本办法中止情形的,在作出中止决定前,应当征求企业登记处(科)的意见。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出中止决定的,综合执法队应当将《企业开办登记整改告知书》同时抄告相关企业登记处(科)。接到抄告的企业登记处(科),应当及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依法办理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整改、重新予以许可和注销登记的情况反馈给综合执法队。

    第十条 通过企业开办智能审作出的登记决定,引发名称争议的,按照《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通过智能审完成登记的企业,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依法予以撤销。但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通过智能审完成登记的企业,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进入撤销程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允许企业进行整改,并中止行政许可撤销程序: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细节存在瑕疵,没有造成明显危害性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可以通过变更登记加以规范的,允许申请人通过变更登记整改规范。登记机关向企业送达《企业开办整改告知书》后,相关企业应当于收到《企业开办整改规范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登记系统故障或缺陷造成申请材料错漏的,没有造成明显危害性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相关错漏申请材料可以补正的,允许申请人补正。登记机关向企业送达《企业开办整改告知书》,相关企业应当于收到《企业开办整改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补正材料。

    无法通过变更登记或补正申请材料的方式加以规范的,经登记机关向企业送达《企业开办整改告知书》,相关企业于收到《企业开办整改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登记并依法终止行政许可撤销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登记机关对其重新进行许可登记,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自然终止。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注销的,自期限界满之日起,自动恢复行政许可撤销程序。

    第十五条 通过智能审方式取得登记后,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应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向企业送达的文书应当制作送达回证,文书及送达回证归入企业开办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开办智能审属于商事登记领域的重大改革,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规定》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通过智能审方式取得登记的企业,若出现登记方面问题,工作人员已履行本办法规定形式审查义务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开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上级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登记机关企业开办行为的监督检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质检人员的管理、登记信息材料的复查、抽查制度,及时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开办登记。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金华市企业开办“智能审”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华市企业开办“智能审”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