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99033995K/2020-04341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开办“智能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2020-08-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政策解读]《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开办“智能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8-10 14:45:5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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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制定《金华市企业开办“智能审”管理办法(试行)》的依据是什么?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工商局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企业开办“智能审”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企业开办“智能审”指的是,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规范化经营范围条目和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条目、依托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选择全流程电子化申报,登记机关通过登记系统基于形式审查要求对企业开办申请材料进行智能化查询、比对、判断,自动作出受理审核决定的登记审核模式。

    :《金华市企业开办“智能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的企业开办登记审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企业)。

    :《金华市企业开办“智能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哪些条件,企业开办可以实行“智能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开办“智能审”: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符合《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在名称保留期内提出申请;(二)企业经营范围符合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要求,全部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表述,且不包含前置许可项目;(三)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标准地址库条目表述,或者填写的不动产信息和后台不动产库信息匹配成功。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符合《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四)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进行申报,并选择全流程电子化方式发起申请;(五)企业股东(发起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员,没有相关警示信息。

    :通过企业开办“智能审”作出的登记决定,与人工审核作出的登记决定,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企业开办“智能审”作出的登记决定,与人工审核作出的登记决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市局本级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各县(市)局、市局开分区分局参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通知”的解读机关是谁?

    :解读机关: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登记注册处 申亚飞,联系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67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