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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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2023-11-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政策解读]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日期:2023-11-09 10:21:2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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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2023116日,《<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正式印发,现作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金华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截至目前,我市已公布19部涉及行政管理职责的法规规章,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各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罚则内容,逐条梳理制定相关的行政裁量基准。由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201811日起施行的《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即为我市已公布的19部涉及行政管理职责的法规规章之一。

    二、主要内容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25-29条设定了13项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对上述13项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适用条件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三个裁量阶次。

    (一)对序号124567810111213的行政处罚事项,由于条例规定以“逾期未改正”为处罚前提,故基本设定“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为从轻处罚,“逾期10-20日改正的”为一般处罚,“逾期20日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为从重处罚。

    (二)对序号3的行政处罚事项,由于条例未规定以“逾期未改正”为处罚前提,故基本设定“未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但已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为从轻处罚,“未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但已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为一般处罚,“既未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也未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为从重处罚。

    (三)对序号9的行政处罚事项,由于条例未规定以“逾期未改正”为处罚前提,故基本设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为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为一般处罚,“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分包、转包业务后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为从重处罚。

    三、实施时间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302023127日)起生效。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员、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解读人员:吴昆达; 联系方式:82119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