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99033995K/2023-04331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金华市电梯 安全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文件字号:

    金市监发〔2023〕128号

  • 成文日期:

    2023-11-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68-2023-0006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有效·正文]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日期:2023-11-09 10:02:1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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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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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 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7日起正式实施。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6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备注

    1

    1001

    对制造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放相关装置接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制造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放相关装置接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

    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20日改正的。

    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20日内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1002

    对未配置或者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置或者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

    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20日改正的。

    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20日内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1003

    对电梯管理责任人对停用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识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对停用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识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未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但已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但已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

    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既未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也未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1004

    对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

    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20日改正的。

    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20日内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1005

    对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在轿厢内、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电梯维护保养信息、检验信息和救援报警电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

    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20日改正的。

    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20日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

    1006

    对电梯管理责任人未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呼救系统能够正常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

    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20日改正的。

    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20日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1007

    对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对运载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

    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20日改正的。

    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20日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

    1008

    对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少于一个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

    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20日改正的。

    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20日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1009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受维护保养委托后,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分包、转包业务后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1010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未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

    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20日改正的。

    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20日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

    1011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保存少于四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

    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20日改正的。

    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20日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1012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对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书面告知电梯管理责任人,并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未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

    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20日改正的。

    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20日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

    1013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其他与电梯维护保养相关的职责与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10日之内改正的。

    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20日改正的。

    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20日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关于《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原文链接金市监发[2023]1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