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99033995K/2021-05153

  • 主题分类:

    工商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文件字号:

    金市监发〔2021〕93号

  • 成文日期:

    2021-09-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68-2021-0006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有效·正文]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1-09-17 14:30:0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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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朗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告知承诺工作的开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5

    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推进“无证明城市”和告知承诺工作的开展,强化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主体信用状况优良、无严重失信记录或虚假承诺、愿意书面承诺已经符合事先告知的事项办理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其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关生产经营许可时可以适用告知承诺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告知承诺主体(包括市场主体和行为人)实施事中事后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三、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市范围内的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工作。

    县(市、区)、金华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主体的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管衔接

    四、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将承诺信息推送到监管平台,业务处室要统一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平台建立监管任务,并按照“双随机”或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

    五、业务处室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要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予以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回推给注册登记机构。发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骗取注册登记或许可的,撤销登记或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为保证事中事后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原则上为专项任务,一般只对告知承诺的内容或登记许可事项进行检查,也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与其他检查事项的合并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三章  信用奖惩

    七、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主体加强信用监管,构建事前管承诺、事中强抽查、事后讲惩戒的信用监管机制。

    八、对遵守承诺和守信的主体给予信用激励,在荣誉认定、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予以信用加分支持。

    九、对违背告知承诺的失信主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下方面实行约束和限制:

    (一)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二)注册登记机构将其列入告知承诺失信名单,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今后申请注册登记和相关许可时实行严格审查,同时在证照联办中开展协同,实施联合惩戒。

    (三)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章  信用修复

    十、本着惩处和教育、规范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信用修复制度。

    十一、作出虚假承诺的主体,能及时改正其行为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虚假承诺信息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可以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十二、失信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适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信用修复办法进行修复。

     

    第五章  权利救济

    十三、承诺主体对被实施失信主体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对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六章  附则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六、本办法由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金市监发2019133)同时废止。

     

    附件: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docx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关于印发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