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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11330700099033995K/2020-00058
  • 文件名称:[政策解读]《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3-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解读]《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3-04 09:51:45 来源:中国金华门户网站 浏览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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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问:制定出台该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依法依规不降标准,事中事后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促进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能力,根据乙类非处方药毒副作用小、使用方便、便于贮存的特点,进一步简化经营环节审批程序。

    问:规定“新申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不包括连锁总部)应配备一名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涉药业务人员,能正常履职”有什么依据?

    答:根据《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浙药监市[2003]130号)第八条“企业涉药业务的人员(药学技术人员除外)须经实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其中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应通过职业技术鉴定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有关要求,结合最多跑一步改革工作进展,我们作出此条简化规定。零售连锁总部仍按原标准执行。

    问:规定“乙类非处方药应集中陈列,并标明相应标识”有何具体依据?

    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市[1999]4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四条对药品的陈列也有以下要求“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结合这两条,我们作出此项规定。

    问:规范性文件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2019121日起施行。

    问: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为什么很少许可变更、换证延续等方面的规定?

    答:文件第一条规定:“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简化审批程序,企业通过“申请+承诺”的形式取得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资质”。所谓取得资质,我们的理解是,既包括原来没有资质的企业,通过新开办审批取得经营资格;也包括原来已经合法存在的企业,通过持续保持法定的条件,并依法审批继续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因此文件既可以适用于新开办审批,也可以适用于许可变更和换证延续审批等许可审批的全过程。具体以文件条款内容的适用为准。至于许可变更、换证延续等方面的内容少,是因为,相对于新开办审批,其他类型的审批本身更为简单,我们只要抓住“申请+承诺”这个关键,就已能达到简化审批的目的。当然,以后我们也会陆续推出一些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

    问:规范性文件由谁进行政策解读?联系方式如何?

    答:解读机关: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药品流通监管处朱安东;联系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698号;邮政编码:321017;联系电话:8218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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