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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有效·正文]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
办公室
金市监〔2019〕126号
2019-10-14
主动公开
ZJGC68-2019-0000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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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依法依规不降标准,事中事后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促进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能力,根据乙类非处方药具有毒副作用小、使用方便、便于贮存等特点,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简化审批程序,企业通过“申请+承诺”的形式取得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资质,将企业通过“申请筹建—材料审核—现场验收—系统审批—发证”取得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简化调整为“企业申请-承诺并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验收环节按照省局系统流程设置现场即办,现场检查环节意见调整为“承诺许可,许可后三个月内现场检查”)-三个月内现场检查”,申请材料按照省局“八统一”要求收取。金华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经营审批承诺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
新申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不包括连锁总部)应配备一名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涉药业务人员,能正常履职;具备可靠药品供应渠道,售出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仓库。
三、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企业取得经营资质后三个月内,由属地市场监管局组织一次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整改,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纳入药店日常检查对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监督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提高民众满意度
鼓励、引导全市有针对性地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重点是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的农村、山区,人群流量大的便利店、超市、车站、机场、宾馆的商店等,进一步提高民众日常购药的便捷性。
五、
乙类非处方药应集中陈列,并标明相应标识。
对本通知中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浙药监市〔2003〕130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华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经营审批承诺书(略)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