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保护已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支撑。为助力我市市场主体与创新主体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海外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挑战,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金华工作平台)将聚焦海外知识产权新动态和新发展,动态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信息。
【法律更新】
●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法律明确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国家开展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对外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 沙特阿拉伯颁布新《著作权法》
近期,沙特阿拉伯颁布新《著作权法》,该法将取代2003年颁布的旧版《著作权法》。新法将于2026年8月1日生效,其实施细则预计也将在此日期前颁布。新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保护地域范围的扩大、作品精神权利的确定、职务作品的澄清、人工智能(AI)的例外情形等。
【政策动态】
● 越南财政部发布第06/2026/TT-BTC号通知 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2026年3月1日,越南财政部第06/2026/TT-BTC号通知正式生效,对第13/2015/TT-BTC号通知进行修订。
该通知规范了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出口货物的检查、监管及暂时中止通关程序。根据规定,越南海关无需等待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即可依职权主动对涉嫌侵权货物采取处置措施。同时,明确将电子商务渠道纳入知识产权海关监管体系,海关对线上交易货物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重点监管通过跨境B2C平台、快递及邮政服务、直播销售等渠道入境的货物。
在备案材料方面,通知简化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流程,权利人无需向越南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有效性确认函,可直接依据WIPO数据库中显示国际商标注册已在越南获得保护的状态信息办理备案。
海关依法对涉嫌侵权货物作出暂时中止通关决定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并依法开展后续调查与处理。
● 美国政府发布《国家人工智能立法框架》
2026年3月20日,美国政府发布《国家人工智能立法框架》。
在知识产权相关内容中,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引发的版权争议是核心敏感议题。该框架对此表述分为两方面:政府认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不违反版权法,但同时承认存在相反观点,因此支持由法院解决该争议;并要求国会不得立法干预法院对“人工智能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独立裁决。
【案件追踪】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多件337调查案件
2026年3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陀螺稳定电动独轮车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Gyro-Stabilized Electric Unicy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88)。
2026年3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越野车辆及其零部件(Certain Off-Road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90)。
2026年3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笔记本电脑、路由器和网关及其组件(Certain Laptops,Routers and Gateways,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89)。
2026年3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车辆零部件及其组件(Certain Vehicle Part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91)。
前述案件涉及多家中国境内企业,提请相关市场主体予以关注。
● 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仅基于英国法的在先权利不得再作为欧盟商标异议依据
2015年,一企业就涵盖服装等多类商品的欧盟图形商标提交注册申请。日本企业Nowhere Co.Ltd.基于其在英国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若干未注册图形标识(受英国法律保护)对该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主张存在在先未注册权利,依据欧盟法律构成注册驳回事由。
历经多轮程序,2026年2月5日,欧盟法院就C‑337/22P案(EUIPO诉Nowhere)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普通法院判决,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原决定。
欧盟法院明确,以未注册标识提出欧盟商标异议需满足两项独立要件:一是,该标识必须在欧盟商标申请的提交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形成在先权利。二是,在欧盟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前,该权利仍能赋予权利人禁止他人使用在后商标的权利。
法院同时认定,英国脱欧过渡期后,仅基于英国法的权利不再落入欧盟法地域适用范围;在无过渡条款保留该类权利在未决异议程序中效力的前提下,过渡期后欧盟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决时,不得再援引此类英国法在先权利支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