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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日期:2025-07-17 08:40:1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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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DBJ25321000002730090月潭牌红枣枸杞西湖藕粉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金华市好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月潭牌红枣枸杞西湖藕粉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检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浙江金华市好美多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2025年 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的产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2、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的食品。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

     

    、抽样编号SBJ25330000005130841ZX花生酥(糕点)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华市老街口食品有限公司花生酥(糕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检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金华市老街口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2025年 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的产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2、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的食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子处罚”之规定,应子处罚。鉴于你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属于肉眼及感官不能识别的特征,主观上不知道其经营的该批次花生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