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金市监开)冒撤登字〔2025〕第2号
当事人:金华市恒颖红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E5W2X0L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洪坞社区东10幢12号202室
经本局查明,金华市恒颖红广告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12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监事系冒用孟红颖的身份证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孟红颖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2025年3月7日,本局向金华市恒颖红广告有限公司股东孟红颖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2025年3月7日,本局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依法进行说明公告,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孟红颖金华市恒颖红广告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登记(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