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金市监开)冒告字〔2025〕第5号
金华市群利之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金华市群利之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27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系冒用刘凯的身份证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情形。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刘凯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撤销金华市群利之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