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金市监开)冒撤登字〔2025〕第3号
当事人:金华海恒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EJB57J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帆街966号金帆孵化基地2#367室
经本局查明,金华海恒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18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监事系冒用张晴的身份证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晴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2025年8月27日,本局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依法进行说明公告;2025年8月28日,本局向金华海恒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张晴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张晴在金华海恒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股东和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