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99033995K/2024-03924
浙江省出台首部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2024-04-02
主动公开
朗读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29条,重点对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内容、程序进行了规定,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
在审查内容方面,《办法》结合国务院督查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在国家规定的四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基础上,设置专条要求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合理条件等典型违法情形进行重点审查。
《办法》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应当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内容:
(一)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三)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
(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定与招标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五)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责!
第二十三条 抽查发现政策措施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违反本办法出台政策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二)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
(三)存在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