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开监告字〔2024〕第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金华市金萧苗木专业合作社、金华市茁壮苗木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述市场经营主体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