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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关于对金华市人大八届一次会议东59号建议答复的函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文件字号:

    金市监办建〔2022〕1号

  • 成文日期:

    2024-02-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对金华市人大八届一次会议东59号建议答复的函

    日期:2024-02-27 15:20:1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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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市监办建〔2022〕1号

     

     

    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快促进连锁药店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东59号)已收悉,经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关注。您指出了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不被列入小微企业范畴享受不到政府给予的税费减免和相应的补助政策等问题,提出了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享受小微企业同等优惠政策、连锁药店经营模式应多样化的建议,这对我们进一步做大做强药品连锁金华品牌很有启发和帮助。

    一、药品零售行业现状

    1.目前,全市有零售连锁总部52家,连锁门店2154家,单体药店432家。2021年,全市药品零售总额14.68亿元,较2020年下降15.39%

    2.2019年,我市出台单体药店转型升级优惠政策,让单体药店在经营不停、药品不退、医保不断情况下进行单体转连锁的转型升级。该政策出台以来,新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10家,药品零售连锁率达83.29%,位居全省乃至全国第一。

    3.面对疫情,零售药店充分发挥哨点作用,今年以来累计通过药店哨点作用预警发现红码人员29人,黄码人员757人,到过中高风险地区人员131人,有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15人,为整个疫情防控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同时为帮助企业平稳发展,我市也出台了《关于战疫情抢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零售药店每家补助3000元。

    二、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1.增值税方面,未经办理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的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相关税费政策,未经办理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的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202241日至20221231日,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不能直接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汇总至其总公司合并计算、统一申报,并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也再次明确,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此,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不能直接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汇总至其总公司合并计算、统一申报,并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3.财产和行为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可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202211日至2024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可享受上述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一)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为小规模纳税人;(二)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为个体工商户;(三)分公司性质的连锁药店的总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统筹规划,积极推动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药品流通资源和提升行业组织化程度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逐步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方便消费者购买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

    2.不断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引导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手段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保证药品供应的安全、及时、有效;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推动企业科学发展。

    3.倡导诚信经营,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药品流通行业信用建设,通过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等工作,推动药品经营企业参与信用建设,逐步树立一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到位,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监督的诚信经营表率。积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信用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举办信用知识培训等形式,不断丰富和创新行业自律手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探索连锁经营新模式,促进药品零售连锁行业高质量发展。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已于2019121日起施行,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也在修订和征求意见中。接下来,我们会根据新出台的涉及药品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局的相关要求,结合金华实际,对《金华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金华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探索连锁经营新模式,促进我市药品零售连锁行业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朱**,联系电话:8******7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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