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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日期:2024-11-11 08:54:3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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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SBJ24330000301132291的粉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五湖小吃店的粉丝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检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对金华市婺城区五湖小吃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2024 年 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的产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2、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的红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一、抽样编号SBP24330000009933220幼嫩干裙带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幼嫩干裙带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检不合格项目为。检验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对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2024 年 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的产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2、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的红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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