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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关于大力促进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金市监发〔2023〕96号
2023-08-15
主动公开
ZJGC68-2023-0005
有效
[有效·正文]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关于大力促进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金融办、医保局、大数据局、税务局、人行各县(市)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各监管组,金华开发区:
现将《金华市关于大力促进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2023年8月15日
金华市关于大力促进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以更加有效的举措促进个体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为“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贡献个体经济力量,现制定如下政策举措。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县(市、区)政府全面落实上级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2.降低经营支付成本。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费用。鼓励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其他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3.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各县(市、区)政府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应统筹考虑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为从事便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园、电商园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农贸市场设立自产自销、平价摊位、共富摊位等公益化交易区,为创业提供便利。深化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对仅从事网络经营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二、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上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落实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落实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经营者为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7.加强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机构用好降准释放资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浙里办-浙里金融”服务线上申请贷款。推动“金管家”平台与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报告,对个体工商户信用精准“画像”,赋能个体工商户融资和发展。深化“贷款码”应用,持续扩大个体工商户首贷、信用贷投放。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增加个体工商户财产安全、员工安全、公共责任等风险保障。(责任单位: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8.强化创业担保贷款。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市人力社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市金融办)
9.强化跨境业务线上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跨境结算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规避汇率风险的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政策担保比例由5%提高至8%,降低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套期保值成本。(责任单位: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10.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未领用发票或者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变更程序。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登记备案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实施市场主体歇业集成服务改革,实现歇业申请、歇业政策供给、歇业监管、歇业恢复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市级各有关许可部门)
11.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减少对“守法者”行政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主动服务,加强宣传解读和指导,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各有关许可部门)
12.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推进反垄断执法,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秩序。坚决破除设置个体工商户准入、变更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五、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
13.开展分型分类培育。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并开展分型分类培育,按照“三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四类”(名、特、优、新)采取精准帮扶措施,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支持和培育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知晓度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老商号”,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民俗旅游、特色餐饮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支持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鼓励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名、特、优、新”四类,依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采取平台引流、褒扬激励、社会宣传、金融支持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广旅游局、市税务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14.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允许“个转企”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原经营地址;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不动产、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强化创新支撑和发展保障。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商标品牌培育,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提高商标品牌管理能力。通过知识产权服务窗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室等机构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组建专家团队深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积极开展“优化计量、提质增效”行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加大个体工商户服务供给
16.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加大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和实务宣传培训力度。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技术、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帮扶服务。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17.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公益普法讲师团,定期为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及时调解个体工商户矛盾纠纷,搭建解纷“快车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8.开展“服务月”活动。充分动员各方力量,持续开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宣传贯彻工作,重点宣传登记注册、普惠金融、创业就业、权益保护等方面新政策、新措施,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个体工商户的浓厚氛围。聚焦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经营状况、难点问题等,通过上门访谈、集中座谈、调查问卷、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有效落实送政策、问需求、解难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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