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99033995K/2023-04188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2023-05-08
主动公开

朗读
为预防和减少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是指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1.1 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施,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等设备损毁的事件;
1.2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1.3 不服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集体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点上访,或聚众到市、县级国家机关上访,或聚众堵塞公路等公共场所,致使工作、生产、交通通行不能正常进行的事件。
1.4 不服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的其他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市场监管局成立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组长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分管领导,成员包括市局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值守、事故调查、舆情宣传等若干工作组,由市局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牵头。根据需要,市局委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
2.1.2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相应成立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分工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案件执法中突发事件的督办、落实。
各业务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日常监管执法中突发事件的督办、落实。
应急办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上报重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及宣传工作。
法规处负责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
2.3 原则要求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3.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
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2.3.3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事件分级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四个等级。
3.1 特大突发事件
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3.1.1 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人数 3 人以上,或者受伤人数在 10 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1.2 不服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集体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点上访, 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100 人以上;或聚众到市、县级国家机关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50 人以上;或聚众堵塞交通,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100 人以上,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2 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3.2.1 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人数 3 人以下,或者受伤人数在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2.2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3.2.3 不服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集体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点上访, 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或聚众到市、县级国家机关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3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聚众堵塞交通,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3 较大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3.3.1 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受伤人数在 3 人以上,5 人以下,或车辆等设备严重毁坏,影响社会稳定的;
3.3.2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在全省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3.3.3 不服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集体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点上访, 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聚众到市、县级国家机关上访, 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聚众堵塞交通,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4 一般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3.4.1 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受伤人数在 3 人以下,或车辆等设备轻微损坏,影响社会稳定的;
3.4.2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在本辖区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3.4.3 不服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集体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点上访,
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10 人以上,20 人以下;或聚众到市、县级国家机关上访, 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5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聚众堵塞交通,一次参与人数达到 10 人以上,20 人以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4.4 不服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的其他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报告主体和要求
4.1.1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发布应当做到统一、准确、及时。
4.1.2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信息一般情况下实行分级报送,确有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1.3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要力争在事发后的 30 分钟内向省、市局电话报告,并力争 1.5 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对较大级别突发事件, 要在获知相关信息后 6 小时内书面上报。对省、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对于明确要求书面报送的信息,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4.2 报告内容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4.3 信息发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及相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5 应急响应
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分级标准,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有关应对工作, 相应地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三级。
5.1 Ⅰ级响应
对特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要求启动,并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5.2 Ⅱ级响应
对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提出响应建议,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牵头,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5.3 Ⅲ级响应
对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提出响应建议,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6 应急处置
6.1 分类处置
6.1.1 本预案第 1.1 项、第 1.3 项、第 1.4 项所指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执法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报 110 或 120,并立即报告本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6.1.1.1 迅速了解掌握事件性质、起因、发展程度等基本情况。
6.1.1.2 指导现场执法人员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伤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6.1.1.3 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上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已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事发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其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1.2 本预案 1 第 1.2 项所指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应当及时了解新闻来源,联系媒体了解事实,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相关网站中发布事情真实情况。
6.2 分级处置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市局相关处室予以关注和指导。
根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6.3 涉他情况处置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发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通报其他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6.4 停止处置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引起的威胁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应急处置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
7 附则
7.1 建立档案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处置过程、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档案。
7.2 实施日期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