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专项抽检中,有8批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样编号为XBJ23330709319730039芒果
2、抽样编号为SBP23330000009930072鸡蛋
3、抽样编号为XBJ23330709319730139纯雪菜(酱腌菜)
4、抽样编号为XBJ23330709319730159鸡蛋
5、抽样编号为XBJ23330709319730407自消毒餐具(盘子)
6、抽样编号为XBJ23330709319730408自消毒餐具(大碗)
7、抽样编号为XBJ23330709319730405自消毒餐具(大碗)
8、抽样编号为XBJ23330709319730409自消毒餐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金华鑫永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芒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东莱路综合市场王国平销售的鸡蛋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金华市古丽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纯雪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艺林·星月幼儿园食堂使用的鸡蛋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金华市婺城区樟云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盘子)、自消毒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6、金华市婺城区肖健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自消毒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金华鑫永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芒果从金华市金东区集橙果业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3MA2HQJM691,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北二环东路999号华东(金华)农产品物流中心A区西四街-63西五街-44-46号)购进。
当事人采购并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记录了其进货来源、供货者的相关信息,并保存了相关凭证,且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于肉眼及感官不能识别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2023年2月9日,我局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N0:2310900524的检测报告,报告称王国平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菜大爷(东莱路市场店)"上销售的鸡蛋中地美硝唑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2月17日,我局向王国平送达了检测报告,王国平称其未在美团外卖上开说店铺销售鸡蛋。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菜大爷(东莱路市场店)"店铺中号码17397277833联系郭海军,并送达了上述检测报告,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郭海军予以立案调查。现因郭海军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建议中止案件测查。
金华市古丽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纯雪菜(酱腌菜)从金华市婺城区吴笑笑粮油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1MA2DCPMP0N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星南街36号金字冷冻食品城蔬果批发交易区8、9号营业房)购进。
当事人采购并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纯雪菜(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保留了相关凭证,且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于肉眼及感官不能识别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艺林·星月幼儿园食堂使用的鸡蛋从金华市婺城区郑记蛋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双龙南街1656号永盛新阳光27幢05室)购入。
当事人使用氧氟沙星含量不符合GB 31650.1- 2022要求的不合格鸡蛋制售菜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涉案批次鸡蛋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兽药残留项目从食品外观上不能分辨,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金华市婺城区樟云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盘子)、自消毒餐具(大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金华市婺城区肖健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自消毒餐具(小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