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文件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以下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东市监案字[2022]291号)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及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予以通告取消,自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生效: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产品备案名称 | 原产品备案凭证号 | 原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 注销日期 | 备注 |
1 | 东阳市誉硕服饰有限公司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望江北路199号2号楼2楼东边 | 医用隔离衣 | 浙金械备20220022号 | 浙金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04号 | 2023-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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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