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正确引导、妥善处置市场监管舆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是指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论坛、手机APP等网络渠道反映出来的涉及市场监管工作和形象的报道及评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局建立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应急办负责牵头协调;各处室、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处置、准备口径等相关工作,并确定一名舆情工作联络负责人。
第四条 涉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的舆情,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应对处置。当发生特别重大舆情事件,应及时报送市局。涉及市局的舆情,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局应急办会同责任处室进行应对处置。
第五条 各县级局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明确舆情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形成分管领导统一指挥、网络舆情联络员沟通反馈、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局指导下,建立全市市场监管统一的舆情信息监测、管理、评估、引导及处置工作网络,形成市局统一协调指挥,市、县两级分级负责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 市局应急办负责:
(1)制定全市舆情工作相关制度;(2)日常监测、记录各级主流媒体网络舆情,对各类舆情信息进行预研判,按区域分流,并统一归口上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的重要舆情;(3)根据舆情监测情况,对各类舆情进行分析总结,不定期发布舆情分析报告、引导建议或舆情风险提示;(4)牵头处置市级层面市场监管相关的舆情事件,联系和争取省局、市级宣传(网信)部门及相关媒体协助参与舆情事件处置;(5)协助、指导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置舆情事件,进行督查考核;(6)牵头组织系统网络评论员队伍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教育、演练等工作。
第八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
(1)牵头做好舆情事件中有关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2)协调相关处室,统一做好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回应工作;(3)与新闻媒体保持沟通,开展正面宣传引导。
第九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
(1)关注涉及本单位、本业务线的舆情,重要舆情归口上报市局应急办;(2)负责本单位、本业务线相关舆情的现场处置,配合市局应急办做好舆情的应对;(3)准备本业务线涉及舆情信息发布所需要的材料,并参与信息发布;(4)对县级局舆情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县级局负责:
(1)制定本辖区舆情工作相关制度;(2)日常监测、记录本辖区相关舆情,对市局交办分流的各类舆情信息进行处置,归口上报本地系统重要舆情和处置结果;(3)根据舆情监测情况,对各类舆情进行分析总结,发布舆情分析报告、引导建议或舆情风险提示;(4)负责处置本辖区市场监管相关的舆情事件,联系和争取本地其他部门及相关媒体协助参与舆情事件处置;(5)开展本辖区系统网络评论员队伍业务培训和教育、演练等工作;(6)服从市局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做好跨区域舆情事件处置。
第四章 舆情监测
第十一条 舆情监测机制。市局开展涉及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的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和使用舆情监测平台及其专业服务,迅速捕捉相关报道评论,密切跟踪舆情走向,做到及时发现、全面收集、数据分析、实时汇报、加强预警。
第十二条 舆情收集与预警。根据舆情监测信息,市局应急办编发《舆情周报》,及时反映市场监管日常舆情动态,并将市场监管领域发生的重大舆情案例及时编发舆情专报。
第十三条 舆情反馈。市局各处室、各单位、各县级局应关注业务职能所涉领域以及辖区内的舆情动态,对市局应急办预警的舆情以及自身发现的可能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工作动态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及时向市局应急办报送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敏感网络舆情信息协作工作制度,市局各处室、各单位、各县级局应做好每月重大敏感网络舆情风险点报送工作。
第五章 舆情分级与应对处置
第十五条 舆情分级。根据网络舆情的影响力和发展态势,将舆情分为三级:一级(特别重大)舆情、二级(重大)舆情、三级(一般)舆情。
一级(特别重大)舆情是指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有可能形成重大网络热点事件的苗头性舆情,或本属二级舆情,因处置不当,导致发展态势进一步扩大的网络舆情。
二级(重大)舆情是指网上影响较大、可能会引发网络热点事件的舆情,或本属三级舆情,因处置不当,导致发展态势进一步扩大的网络舆情。
三级(一般)舆情是指网站的一般爆料、投诉、普通诉求等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网络舆情。
第十六条 舆情研判。市局应急办根据舆情监测信息,召集相关处室和有关单位,按照舆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判定舆情等级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依据综合研判确定的舆情等级,实行分类处置。
(一)一级(特别重大)舆情,在限定时间内将事件通报至市局主要领导和舆情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负责人。市局根据舆情研判情况启动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在限定时限内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二)二级(重大)舆情,在限定时间内,将事件通报至市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研判讨论应对方案,视情启动舆情应急处置预案。
(三)三级(一般)舆情,及时分流转办,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或关注。同时进行汇总梳理,每周一期纸质专报,呈报市局领导,印发至各处室,予以关注。
第十八条 舆情回应。由局领导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舆情的回应工作。舆情回应包括准备口径、组织回应、舆情跟踪和评估总结。
(一)准备口径。由相关单位研究拟定回应口径,并报市局领导审定。同时,经市局领导同意,视情向省市场监管局上报,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单位,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组织回应。各单位根据舆情发展情况,制定舆情回应方案,报市局领导审定,由市局领导确定主回应人后,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记者采访、要求专家解读等形式,回应社会关切。市局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回应舆情。
(三)舆情跟踪。舆情回应后,由市局应急办及相关单位持续跟踪监测舆情,并根据舆情变化趋势研判决定是否需要准备后续回应口径。
(四)评估总结。根据舆情处理速度、社会影响、舆论反馈等因素进行评估总结,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各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反思,对下阶段舆情走势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九条 对因网络舆情处置不力,或不按要求开展舆情引导,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发布和泄露信息,造成消极影响及后果的,进行通报处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处置档案,编纂舆情应对处置优秀案例,指导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级局参照本规定,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