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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胡宗友白酒作坊等3户(见附件):
经查,上述3家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者死亡,属于《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决定注销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实行强制退出。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