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金市监开)冒撤登字〔2022〕第1号
当事人:金华市群利之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E0BH3G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项宅社区水角6栋9号第一层
经本局查明,金华市群利之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27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系冒用陈志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志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金华市群利之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材料复印件、金华市群利之贸易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本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45日内未收到异议)。并将拟撤销冒名登记的决定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告,现公告已过六十日,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陈志作为金华市群利之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