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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金知法裁字〔2020〕3号
请求人贝亲株式会社就其“奶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730354041.5)与被请求人浙江华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义乌晡宝贸易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0年4月3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1.责令被请求人浙江华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201730354041.5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2.责令被请求人义乌晡宝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201730354041.5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删除、销毁所有登载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3.驳回请求人贝亲株式会社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