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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华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为满足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六条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等工作;
(二)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
(一)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建议;
(二)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三)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应为地方标准制订、实施、审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社会团体等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制、宣贯、咨询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地方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二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收到的立项申请转报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申请,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殊需要,向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多个部门或行业的,要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二)地方标准草案。
(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如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证书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复印件;不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在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见附件11)。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四)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
(五)在全市难以统一实施,或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推广复制示范效应的;
(六)在相对独立的系统,可以通过制定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达到约束目的的;
(七)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八)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
第十七条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根据需要组织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八条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调查结果以及论证评估,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建议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九条 已立项的地方标准应自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如需延期,起草单位应当报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落实地方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按照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四)其他应当由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四)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以下简称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要求;
(五)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测、认证或评价。
第二十二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全市产业现状、立项背景及必要性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
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四)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经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补充、修改和重新提交。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采取会议、书面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标准化专业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未采纳的意见予以说明理由,并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材料报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的完整性、引用标准的有效性确认、标准文本编写质量、标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编制说明的内容和论据是否充分、征求意见是否广泛等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应告知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单位对材料进行补充或修改,重新提交送审材料。
第五章 审评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审评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申请审评意见表(见附件5);
(二)地方标准送审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
(五)地方标准审评专家建议名单(不少于7人,见附件6);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审查工作原则上采用会议审评形式。邀请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出席地方标准审评会。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应在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应用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选派具有代表性、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家组成地方标准审评组,并指定审评组长。
审评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审评会议应当听取起草单位介绍立项需求和目的、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逐条审查。审评内容包括:
(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
(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是否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文本编写是否规范;
(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六)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审评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7)。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评意见、审评结论等内容,并由审评组组长代表审评组签字,附《地方标准审评专家签字表决表》(见附件8),经专家组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专家审评意见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审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专家审评意见不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评。
第六章 报批
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报批稿经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批准。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见附件9);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地方标准审评会议纪要(见附件7);
(五)地方标准审评专家签字表决表(见附件8);
(六)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
第三十三条 报批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准报批稿根据审评会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并报经审评组长审核签字确认;
(二)标准报批稿符合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并完成编辑、排版和校对工作;
(三)编制说明内容完整,全面反映标准的编制过程,技术资料齐备;
(四)标准简要说明内容完整;
(五)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标准编制人员名单已核定;
(六)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证书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复印件。
第七章 批准、发布、备案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报批稿,应在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30日。
标准报批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批准,经统一编号后发布;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及文本,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
地方标准文本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版本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建议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或无法完成项目,可以向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项目终止建议,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作出终止决定。已立项的地方标准经延期后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终止的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立项。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金华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3307),再加“/T”组成。
示例:DB3307/T×××(顺序号)—××××(年代号)
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准发布公告后15日内,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复审
第三十九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条 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填写《金华市地方标准复审表》(见附件10)报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标准实施发现问题的;
(六)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实施评估报告和复审建议,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公布并归档:
(一)不需要修订的,确认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三)需要废止的,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废止。未及时复审又无复审建议的,予以公告废止。废止的地方标准应在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30日。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复审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金华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收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评估。
第四十四条 金华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市场监管局反馈。
第四十五条 金华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标准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但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地方标准草案;
(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四)地方标准中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声明、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
(五)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六)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七)地方标准审评意见表和审评建议专家名单;
(八)地方标准送审稿;
(九)地方标准审评会议纪要;
(十)地方标准审评专家签字表决表;
(十一)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十二)地方标准报批稿;
(十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十四)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材料;
(十五)地方标准发布稿;
(十六)地方标准复审表;
(十七)地方标准公告;
(十八)其他材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如遇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急需出台某项地方标准的,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后简化程序,尽快出台。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2.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函
3.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4.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5.地方标准申请审评意见表
6.地方标准审评专家建议名单
7.地方标准审评会议纪要
8.地方标准审评专家签字表决表
9.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10.地方标准复审表
11.关于地方标准中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