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朗读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要求,我局起草了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为广泛听取社
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698号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321322802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5日。
联系人:张娅,联系电话:82115146,传真82117047。
附件: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
由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向各市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发出组织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以及在“质量强市”“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参评市政府质量奖的对象和条件应具备《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
3.申报材料。
(1)申报“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应提供以下材料:
a.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b.自我评价报告。申报质量奖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组织,对控股子公司分别进行评价说明。
c.《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d.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标明地点及其职责;提供控股子公司等证实性材料。
上述a-c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d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三)组织推荐。
“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评审办),由县(市、区)评审办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经县(市、区)评审办和县(市、区)政府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已获得县(市、区)政府质量奖、“品字标”品牌的,优先推荐。
申报期截止后,市评审办不再接受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市评审办组织实施。
1.向市级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申报组织合法生产经营及有关信用情况。
2.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名单。
3.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五)资料评审。
1.市评审办以随机方式从省级评审员库中抽取评审员,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独立评审组织申报资料,并记录有关情况。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详实、完整;组织的申报材料能否反映贯彻实施GB/T19580的方法、展开和结果。
(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按GB/Z19579附录C要求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3.市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不超过10家。
4.市评审办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六)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分类情况,市评审办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现场评审程序。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市评审办。市评审办与受评组织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组织所在组织行为规范;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主要负责人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报告;受评组织所在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受评组织所在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3.提出评审意见。
(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并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本评审组评审意见。
(2)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评审组将组织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及现场评审得分提交市评审办。
(七)陈述答辩。
1.市评审办邀请专家5-7名,组成答辩委员会,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
2.陈述答辩规则。
(1)参加陈述答辩的组织抽签决定答辩顺序。
(2)陈述答辩由自我陈述、现场答辩2个环节组成。
(3)每个组织陈述答辩完成后,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其进行量化评价,满分为10分。
(4)评分计算。根据每个专家打分结果,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余下的进行算术平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即为该组织、团队和个人的陈述答辩得分。
(八)审查表决。
1.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市评审办将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现场评审得分按90%计分,答辩得分换算到千分制后按10%计分。最后按评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排名1-5名列为质量奖候选组织,6-8名列为质量管理创新奖候选组织。
2.会议投票表决。评委会对候选组织进行投票,若推荐候选组织以外的被评审组织要注明推荐理由。
市评委会与会人数应达到总数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市评委会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市评审办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市评委会成员发表意见。
(3)市评委会成员投票。
3.投票表决规则。
(1)每位市评委会成员投“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赞成票的组织分别不超过5家和3家。
(2)“质量奖”拟奖组织有效得票数达到市评委会成员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入选。
(3)在“质量奖”投票完毕后,按照票数高低确定拟奖名单,确定总分前5名为质量奖拟奖对象,6-8名为“质量管理创新奖”拟奖对象。市评委会有权对表决得分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裁定。
(九)社会公示。
1.市评审办通过金华日报对 “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各为7天。
2.市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审查表决后公示反映的问题,市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十)审定批准。
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办将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授奖组织。
(十一)表彰奖励。
市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的形式对获得“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进行表彰。向获得质量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100万元奖励,向获得“质量管理创新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30万元奖励。
三、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市评委会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2.监督对象包括市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审组织。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受评组织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监督组对市评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1.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受评组织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4.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市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作出处理。
四、获奖组织管理
(一)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
(二)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管理,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主动向社会公布以质量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卓越绩效管理白皮书》,为全市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作出表率。
(三)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评审办。
1.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中“申报基本条件”第7项的任一情形的。
(四)获奖组织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经市评审办核实,市评委会审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2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经市评审办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由市评审办负责解释。原《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