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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则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2020-03-27
主动公开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暂行规则。
第三条 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有利于房产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公众参与,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本机关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策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暂行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编制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委托,起草、修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三)制订、出台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或者实施方案;
(四)其他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其他一般事项的行政决策,可参照本暂行规则进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审议。
第八条 局长代表本机关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九条 承办机构会同法制机构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处理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法制机构从合法性角度对决策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安排协调及决策事项的跟踪落实工作,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章 决策准备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三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可以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备选方案应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
决策备选方案需经合法性论证的,承办机构完成拟订任务后,应先送法制机构征询意见或建议,再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较为重要或复杂的,可以采用向系统基层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咨询会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进行整理汇总,并提交局领导和局办公会议,作为局领导完成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合法性参考依据。
第五章 决策研究
第十六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议题,由局长确定。
第十七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
(二)对决策方案的说明(包括对组织座谈、听证、论证的有关情况以及法制处合法性审核意见的说明);
(三)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上述送审资料于会前报送办公室汇总。
第十八条 局长可以根据办公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终止的决定。
做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局长签发;做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做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局长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做出暂缓决定的,暂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委托起草、修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经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办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局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决策公开与跟踪反馈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外,重大决策结果内容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制度,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机构跟踪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或委托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和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全面评价决策的实施效果。
决策评价围绕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若实施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及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或作出暂缓执行、终止执行等决定。
第七章 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具体承办人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
第二十三条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机构对决策执行进行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决策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超越权限决策的;
(二)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导致决策错误的;
(三)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讨论的;
(四)讨论决策事项时,未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进行如实记录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的;
(六)不执行或者不合理执行决策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