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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2020-10-20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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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我局起草了《金华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1698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321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4980377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
联系人:黄俊伟 电话:0579-82177816
金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金华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
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总局56号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2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市特〔2020〕12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4.强化数字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试点范围
2020年11月开始,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展电梯综合改革试点。金东区、义乌市和武义县3个县(市、区)全面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电梯改革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后,全面推行电梯检验、检测调整试点。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不少于在用电梯总量的50%,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实现在用电梯全覆盖。
2021年,其他县(市、区)全面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永康市、东阳市、兰溪市、婺城区以及金华开发区全面推行电梯检验、检测调整试点。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不少于在用电梯总量的60%,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实现在用电梯全覆盖。
2022年,浦江县、磐安县开展电梯检验、检测调整试点。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不少于在用电梯总量的70%,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实现在用电梯全覆盖。
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申请条件
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承诺在统一的电梯改革信息平台上公开。
(2)上年度在省市公布的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结果的通报中不得被评为C类(含)以下等级。
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的试点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电梯上一检验周期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电梯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或已投保比“电梯责任保险”范围更广的电梯保险;
(3)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
(4)试点项目实现与电梯改革信息平台数据对接。
2.程序
在征得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试点项目可在电梯改革信息平台提交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公布符合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
3.项目、内容和周期
由试点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科学确定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具体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1)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电梯养老保险”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3)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4)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主体评价
试点按需维保的维保单位要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对试点项目主体评价,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将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内容的质量目标及承诺达到情况等信息传输到电梯改革信息平台。
5.过程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接收到的试点项目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试点项目进行监督。试点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责令试点单位限期整改:
(1)试点维保单位未达到“自我声明”中工作标准、质量目标及承诺的;
(2)试点项目未按维保方案实施维保的;
(3)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电梯安全质量方面投诉举报较多并经核实的;
(5)发生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情况的。
6.信用管理
试点项目退出。试点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试点项目退出按需维保试点:
(1)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2)不再满足申请时的试点条件的;
(3)试点项目中有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并未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的;
(4)自愿要求退出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况的。
退出试点后,试点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目试点。该项目更换维保单位后,可重新申请试点。
试点维保单位资格取消。试点期间,试点维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在本市的试点资格:
(1)发现试点维保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行为,难以保证“按需维保”工作质量的;
(2)发现试点单位不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规定的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
(3)试点单位在申请试点资格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4)不再具备试点单位基本条件,限期无法完成整改的;
(5)自愿要求退出的;
(6)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试点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7)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况的。
试点单位资格取消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试点单位按需维保资格取消后,其试点的所有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维保合同同步中止,由使用单位委托其他有按需维保资格的维保单位承接或项目退出按需维保试点。被取消的试点维保单位名单要向社会公示。
(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方案
1.机构和单位要求
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坚持电梯检测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经总局核准的机构均可在全市试点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不设限制条件和门槛,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
(1)电梯检验机构。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检验工作原则上应由本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
(2)电梯检测机构和单位。
①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由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确认公布,并作动态调整。
②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新申请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见《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
③经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
2.试点方式及程序
(1)试点方式
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可以按照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总局核准的电梯检测单位、公司性质检验单位和公益性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相关检测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上传至特种设备监管平台并进行公示。
(2)检验检测单位试点程序
参与检测试点工作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通过电梯改革信息平台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总局56号文附件1的条件进行确认;总局核准的电梯检测单位、公司性质检验单位和公益性检验机构,通过电梯改革信息平台提交报告。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确定后公布《金华市具备开展电梯检测资格单位名单》,明确试点单位业务范围。
满足条件的试点项目的电梯使用单位,在检验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在电梯改革信息平台进行登记,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电梯检测工作由相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单位实施;未及时申报登记的,仍由公益性检验机构开展电梯检验。
3.调整周期
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均可以参加试点,试点范围内已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其使用单位可按要求直接申请开展自行检测;在检验有效期内,电梯使用单位按要求及时向原检验机构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内的电梯,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1次检验或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进行1次定期检验。
4.工作要求
参加试点的县(市、区)要统一在电梯改革信息平台办理相关试点业务,明确试点申请流程、条件、内容及标准等,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网上办理,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确保试点工作高效、便捷、可控。
(1)加强事中监管。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首次在本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通过电梯改革信息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向电梯检测单位提供检测数据传输通道,电梯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业务开始前,有效对接监管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上传检测数据。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均可以在试点地区开展电梯检测,但不得同时从事电梯检验和检测工作。从事电梯检验工作的单位,应当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检。
(2)加强事后监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行“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检测机构职业保险”等电梯保险新模式,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保电梯全生命周期的综合保险。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照试点工作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自2020年起,为期3年。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8月至10月)。研究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并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按照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成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7月至12月)。对本市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开展试点,防止电梯失检漏检,积极稳妥推进。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和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的意义,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和电梯检验的公益性、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数据的综合分析,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定期分析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将发现问题和试点经验及时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项目试点申请书
2.金华市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资格确认办法(试行)
3.金华市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检测资格申请书
4.电梯检测试点申请表
5.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单位自我申明
我局起草了《金华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1698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321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4980377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
联系人:黄俊伟 电话:0579-82177816
金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金华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
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总局56号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2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市特〔2020〕12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4.强化数字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试点范围
2020年11月开始,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展电梯综合改革试点。金东区、义乌市和武义县3个县(市、区)全面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电梯改革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后,全面推行电梯检验、检测调整试点。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不少于在用电梯总量的50%,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实现在用电梯全覆盖。
2021年,其他县(市、区)全面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永康市、东阳市、兰溪市、婺城区以及金华开发区全面推行电梯检验、检测调整试点。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不少于在用电梯总量的60%,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实现在用电梯全覆盖。
2022年,浦江县、磐安县开展电梯检验、检测调整试点。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不少于在用电梯总量的70%,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实现在用电梯全覆盖。
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申请条件
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承诺在统一的电梯改革信息平台上公开。
(2)上年度在省市公布的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结果的通报中不得被评为C类(含)以下等级。
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的试点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电梯上一检验周期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电梯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或已投保比“电梯责任保险”范围更广的电梯保险;
(3)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
(4)试点项目实现与电梯改革信息平台数据对接。
2.程序
在征得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试点项目可在电梯改革信息平台提交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公布符合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
3.项目、内容和周期
由试点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科学确定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具体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1)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电梯养老保险”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3)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4)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主体评价
试点按需维保的维保单位要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对试点项目主体评价,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将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内容的质量目标及承诺达到情况等信息传输到电梯改革信息平台。
5.过程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接收到的试点项目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试点项目进行监督。试点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责令试点单位限期整改:
(1)试点维保单位未达到“自我声明”中工作标准、质量目标及承诺的;
(2)试点项目未按维保方案实施维保的;
(3)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电梯安全质量方面投诉举报较多并经核实的;
(5)发生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情况的。
6.信用管理
试点项目退出。试点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试点项目退出按需维保试点:
(1)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2)不再满足申请时的试点条件的;
(3)试点项目中有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并未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的;
(4)自愿要求退出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况的。
退出试点后,试点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目试点。该项目更换维保单位后,可重新申请试点。
试点维保单位资格取消。试点期间,试点维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在本市的试点资格:
(1)发现试点维保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行为,难以保证“按需维保”工作质量的;
(2)发现试点单位不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规定的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
(3)试点单位在申请试点资格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4)不再具备试点单位基本条件,限期无法完成整改的;
(5)自愿要求退出的;
(6)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试点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7)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况的。
试点单位资格取消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试点单位按需维保资格取消后,其试点的所有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维保合同同步中止,由使用单位委托其他有按需维保资格的维保单位承接或项目退出按需维保试点。被取消的试点维保单位名单要向社会公示。
(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方案
1.机构和单位要求
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坚持电梯检测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经总局核准的机构均可在全市试点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不设限制条件和门槛,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
(1)电梯检验机构。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检验工作原则上应由本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
(2)电梯检测机构和单位。
①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由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确认公布,并作动态调整。
②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新申请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见《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
③经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
2.试点方式及程序
(1)试点方式
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可以按照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总局核准的电梯检测单位、公司性质检验单位和公益性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相关检测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上传至特种设备监管平台并进行公示。
(2)检验检测单位试点程序
参与检测试点工作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通过电梯改革信息平台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总局56号文附件1的条件进行确认;总局核准的电梯检测单位、公司性质检验单位和公益性检验机构,通过电梯改革信息平台提交报告。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确定后公布《金华市具备开展电梯检测资格单位名单》,明确试点单位业务范围。
满足条件的试点项目的电梯使用单位,在检验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在电梯改革信息平台进行登记,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电梯检测工作由相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单位实施;未及时申报登记的,仍由公益性检验机构开展电梯检验。
3.调整周期
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均可以参加试点,试点范围内已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其使用单位可按要求直接申请开展自行检测;在检验有效期内,电梯使用单位按要求及时向原检验机构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内的电梯,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1次检验或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进行1次定期检验。
4.工作要求
参加试点的县(市、区)要统一在电梯改革信息平台办理相关试点业务,明确试点申请流程、条件、内容及标准等,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网上办理,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确保试点工作高效、便捷、可控。
(1)加强事中监管。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首次在本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通过电梯改革信息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向电梯检测单位提供检测数据传输通道,电梯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业务开始前,有效对接监管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上传检测数据。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均可以在试点地区开展电梯检测,但不得同时从事电梯检验和检测工作。从事电梯检验工作的单位,应当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检。
(2)加强事后监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行“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检测机构职业保险”等电梯保险新模式,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保电梯全生命周期的综合保险。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照试点工作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自2020年起,为期3年。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8月至10月)。研究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并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按照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成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7月至12月)。对本市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开展试点,防止电梯失检漏检,积极稳妥推进。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和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的意义,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和电梯检验的公益性、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数据的综合分析,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定期分析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将发现问题和试点经验及时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项目试点申请书
2.金华市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资格确认办法(试行)
3.金华市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检测资格申请书
4.电梯检测试点申请表
5.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单位自我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