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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0-01-07 14:23:41 来源:​金华市市场监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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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市本级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金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金市财行〔2014〕234号)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培训费综合定额

    《金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五条调整为:

    “第五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分类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各项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220

    130

    100

    450

    二类培训

    180

    120

    100

    40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人员及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所有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即一类培训每人每天计360元、二类培训每人每天计32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二、培训讲课费

    《金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第六条调整为:

    “第六条 讲课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住宿和伙食费

    会议费、培训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伙食费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

    四、其他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参照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浙财行〔2014〕93号)第6条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金华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