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是相关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开展备案工作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工商市〔2018〕4号)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做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放心消费在浙江”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按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备案。金华市辖区的企业(含分公司)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登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系统” 进行填报,提交材料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予以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客运输合同;
(八)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
二、对“应备不备”的经营者,按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请应当备案的企业(含分公司)做好备案工作,避免影响你的信誉。
咨询电话:82251810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