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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12-26 18:03:56 来源:​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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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305家企业:

    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305家企业(下称当事人)系本局辖区内的企业,均为2016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依法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上述企业却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未年报企业专项抽查中,发现上述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我局于2018年5月31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金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9日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