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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18年1号)

    日期:2019-12-26 18:03:59 来源:​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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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2018年1号)

    浙江省永康市福乐工贸有限公司等428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文件要求,在本局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上述428家企业(下称当事人)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于2018年5月31日公告送达了《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永市监企销告〔2018〕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作出永市监企处字〔2018〕1-1号、永市监企处字〔2018〕1-2号、……永市监企处字〔2018〕1-428号,共42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由公司清算组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1日

    2018吊销公司名单(428).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