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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晚报:工商总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

日期:2019-12-26 11:48:30 来源:​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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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本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4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陈智慧拿出现行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比解读意见稿的亮点所在。他说,新的处罚办法对消费者保护的范围更大,规定也更细化,处罚更有力度,以前很多棘手的问题都能从中找到明确的依据。

预付卡:商家不退款将受重罚

陈智慧说,在市面上,预收款服务和消费是美容美发、保健、健身等行业乐于采用的营销方式,但顾客消费中纠纷不少。

按照意见稿规定,预收款方式服务必须签订合同,而且合同内容规定得非常详尽。假如店方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经营者必须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合同,或者退回预付款,而且还要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即使合同中没有写明退款,也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如果经营者拒绝消费者的合理退款要求,或者超过合同约定退款期限7天,即使没有合同约定,消费者合理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15天不予退款的,均被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无理拒绝退款将依照新消法第56条处罚。

陈智慧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对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虚假的“清仓价”和皇冠都被禁

意见稿规定,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来宣传商品将受到处罚。

近年来,在网络销售中,部分电商雇人刷信用、刷销量、刷评价的现象已成公开的秘密。意见稿中,这种行为被定义为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将被禁止。

此外,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均属于类似行为。

商品拆封也可无理由退货

陈智慧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消费者发现,想要无理由退货并不容易,经营者往往以“包装已开封”、“收货时已查验”为由,或者“设置格式条款”拒绝无理由退货。对此,意见稿专门作出限定,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意见稿列出了4种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其中包括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超过7日的;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超过7日的。

“有了这些细化的标准为我们执法找到明确的依据。”陈智慧说,之前,行政机关在处理7天无理由退货时有法难依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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